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是监督和管理职责,许多案件多亏有他们才能破获。为了更高效率的完成工作,提升纪检监察案件的突破能力,专业人士写了分析思考的报告,研究的非常透彻。下面小编将这篇提升纪检监察案件突破能力的分析思考报告分享给大家。
党政纪案件检查(通称办案或突破案件),是纪检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也是纪检监察的中心工作,中心任务,中心环节。依法依纪办案是提高办案突破能力的前提与基本原则,只有依法依纪突破案件,才能夯实查办案件基础,提高查办案件效率,确保查办案件公正,才能使纪检监察的教育工作更具说服力,监督工作更具震慑力,纠风工作更具号召力,标本兼治更具推动力。中央纪委对如何依法依纪突破案件高度重视,一、 厦门法院纪检监察依法依纪突破案件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厦门两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不断探索突破案件的工作方式、方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查处党政纪案件6起,追究刑事责任1件,1件正在法院审理,挽回经济损失达240万元人民币。其中违纪案件均没有出现被处理人提出复议、申诉,中院被连续授予市级“信访举报目标管理一级达标单位”,纪检监察二次获得市纪委授予办案集体三等功等荣誉称号。主要做法如下:
(一)做好初核,掌控主动,做到进退有据
立案前的初核工作,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进一步调查的基础。首先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将其作为主要案源,中院率先在全国法院推出手机短信举报和网络举报以及24小时录音举报电话。2008年还推出办案监督卡制度,使每位打官司的当事人都能收到一份办案监督卡,便利了群众监督和投诉。对于实名举报坚持 “三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事情不解决不放过、群众对违纪处理不满意不放过。其次强化初查工作的主导权和主动权,力求做到“三个注意”,即注意初查行动要及时、行踪要保密;注意初查要围绕主要问题、关键证据;注意初查方式一般从事到人,在案件线索比较多、涉及人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案件发生的复杂背景,弄清涉案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办案中“依靠谁、调查谁、回避谁、争取谁、保护谁”的问题。防止干扰,排除阻力,明确目标,有重点地控制涉案人员。再次,紧紧抓住能够成案的信访件不放,将信访件作为初核工作的重要突破点。2007年一位同志以听到的一个电话,敏感捕捉到案件线索,并以此为线索最终查处了一位执行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把握时机,敢上手段,努力办成铁案
一是选择案件突破时机,根据案件性质、案件的时间、空间及调查对象等特定问题,在做好外围调查、掌握相关基本情况后,以最有利突破案件的时机控制涉嫌违纪人员,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查处骗取法院重复执行窝案中,中院纪检组通过该基层法院让涉嫌违法人员以及院外同伙退回法院270万元款项,之后在其以为不会进一步采取措施追究责任,从而放松防查心理之际,在市纪委一室的大力支持直接参加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对其采用办案措施,一鼓作气,顺藤摸瓜,将案件调查得通彻、清楚。二是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首先要“敢用”,它是中央纪委、监察部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检查措施,从实践上看,该措施有利于案件的突破,防止被审查人员自杀、外逃或其他意外情况,是当前查办案件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要“慎用”。在查办乐民案件中,厦门法院纪检监察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运用了“两指”措施突破案件,并取得显著成效。在使用“两指”、“两规”中,我们严格贯彻执行中办发〔2005〕28号文件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在中央纪委要求的“两规”“两指”规定的期限圆满结案。
(三)协调外力,资源共享,实现扬长避短
中院纪检组在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力量捉襟见肘的情形下,采用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的办法,提出 “在一个系统下办一个案件”的大办案概念,即在市纪委系统统一协调下组织办案,以弥补办案人员不足,办案力量薄弱,办案条件不具备等困难。具体如下:一是强化观念,形成组织协调办案必要性的共识。当前腐败的单一性被冲破,一个案件即涉及法院干警,又涉及律师、当事人及社会其他行业人员,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跨行业、跨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一些重大案件往往是党纪政纪和法律相互交叉;且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诈,作案方式越来越隐蔽,反调查、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同时举报人往往是多方面举报,多重反映。若仅靠两级法院纪检监察力量可能会显得势单力薄,也没有必要。例如在查处中院某执行法官工作失职违纪案件中,举报人对法院调查人员不接电话、不开家门,于是调查组请边防警察配合敲开其家门、借助其他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提出了明确的协作思路,十六大新党章明确赋予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关区别于一般工作部门和专门办案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协作办案中不能谦虚退让,必须有所作为,敢唱主角、勇挑重担,善于根据案情的发展,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三是做好几个共享,首先案源的共享。其次手段共享。如借用市纪委办案场所、外调介绍信,又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公安、安全、审计等机关在强制措施、技术侦查及专业审计方面的手段和优势。再次业务知识的共享。如在查处崔某案件中,借助交警对交通管理专业知识作出的有关专业认定,确保案件查办在定性上的准确、科学。
(四)以案促纠,以查促教,发挥治本功能
厦门两级法院纪检监察以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为有效载体,从源头治本,在明确整改责任、规范整改程序、彰显整改效果方面下功夫,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整顿全院,促进发展”,落实“三个坚持”要求——坚持以查促教,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生动有效的警示教育。坚持以查促纠,通过办案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坚持以查促建,督促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并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达到查处一个案件,推进一步改革,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的目的。2007年查处了一名执行法官与律师勾结伪造执行申请材料从而骗取法院重复执行的执行诈骗案,随即针对该案存在问题开展整顿整改,并举一反三,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了《厦门中院关于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办法(暂行)》和《厦门中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办法(暂行)》,较为彻底解决了执行工作中可能存在重复执行的问题;与此同时,针对有关司法机关现有的有关解释对该案律师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撰写了《律师骗取法院重复执行应按诈骗罪追究责任》的调研信息,同时通过市纪委积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依纪作出严厉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主动会同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厦门中院、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厦门中院、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良性沟通协商机制的意见》,为建立法官和律师相互监督、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指南和引导,引起较大反响。
二、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存在问题
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两级法院在依法依纪提高突破案件能力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成案率较低,具体可归纳为四方面的表象:一是在办案程序上,仍然存在着个别程序简化、程序倒置的情况。如有的案件对突发性事件先定性处理,后立案调查;有的见面材料在审理报告之后,有的党员被处分前没有召开党支部大会;还有的调查与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口头上的分开等。二是在证据收集认定上,主要体现在取证办法不多,谈话成为收集证据的主要甚至单一渠道;这制约了案件定性证据的充分性。三是在履行办案职责上,瞻前顾后,担心查处案件影响单位荣誉或干警利益。
同时在实际办案的思想观念上也存在不利于提高突破案件能力的地方。如,证据意识淡泊,存在重口供而不重视或不善于查找书证;谈话攻坚缺乏有效办法;调查取证不够细致,难以发现凭证和赃物赃款。再如,对案件线索所涉及领域的复杂性、敏感性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考虑不足,从大局上通盘考虑案件的查办的意识不到位。
(二)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存在问题的成因
1、认识跟不上。一些办案人员包括少数领导对依纪依法办案认识不到位:一是习惯思维。一些同志长期以来,单纯地注重办案、忽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已成为习惯,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和方法上的欠缺,与案件突破的重要性相比,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二是有畏难情绪。把依纪依法办案与保持办案力度对立起来,认为在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强调依纪依法办案,会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弱化办案力度;有的认为当前办案手段少,案件越来越难办,“规规矩矩”办不了案。三是严重的自我意识。从单位来说,有的单位担心查出案件导致单位评先指标大幅度下降、甚至文明单位降级或被取消,进而损害干警经济利益等消极后果;从个体来说,有的纪检监察人员担心自己查办案件得罪了人,引起在当下考评群众打分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并影响其绩效考核乃至职级晋升。四是依赖意识。有的认为基层办案主要看领导,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办,忽视办案的独立性和责任感。五是有特权观念。有的办案人员片面强调办案工作的特殊性,忽略办案行为的合法性,因而导致办案行为的随意性。六是功利思想。有的同志片面地认识只有惩处才是办案政绩,往往把保障党员合法权利与“查案不力”联系在一起,重结果轻过程,强调办案的功效性,忽视办案的合法性、有效性。
2、制度跟不上。纪律检查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一些条例、规定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纪律检查缺乏完整的党纪案件查处的证据规则,《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还未出台;《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已明显滞后。法院监察系统建章立制也不够健全,出台的一些禁止性规定,虽然措辞严厉,但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违反规定的追究办法,导致规定执行刚性不足,缺少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执行上级法规、制度上,缺乏结合本地实际的、明确具体的相关办法措施。
3、手段跟不上。一些腐败分子作案呈现领域扩大化、手段现代化、方式隐蔽化等特点。办案人员若习惯“一支笔一张纸”等传统方法调查取证,遇到案件难以突破和翻供等情况时,往往束手无策。
4、能力跟不上。一些纪检干部对法规不太熟悉,对办案工作不够专注,平时忙于其他事务较多,对办案业务学习不主动、办案水平不高。一方面,办案培训效果不佳。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浅,培训范围窄,培训形式单一,缺乏互动性、研讨性、实践性和横向的、异地的交流。另一方面,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相对于法官和法警待遇偏低、队伍相对缺少活力,新录用的法院干部更愿意到审判业务部门工作,致使一些同志学习办案积极性不高,对办案业务不想学、不愿学。
5、监督跟不上。由于监督的主体不够明确、监督的渠道不够顺畅、监督的制度缺少“刚性”以及办案过程的随机性大,跟踪监督往往难以到位,监督时效难以保证。
6、保障跟不上。一是纪检监察人员的数额、定级不到位,人员分散。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急剧上升,审判一线人员紧缺,在分配人员时往往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而当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属于“非编”部门,置于内设地位,编办在定机构、定编制时未将其列入其中,如厦门中级法院在机构设置中对监察室的表述是“法院内设18个职能处室和监察室、机关党委”。在目前在编人员捉襟见肘情形下,多数法院监察部门人员配备仅为1人,个别基层法院甚至采用兼职配备纪检监察干部。二是精力分散,疏于查处。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承担的面上工作多,被动应付多。从横向看,法院搞基建监察室要参加,法院选择评估拍卖单位监察室要参加,干部人事调整、考核监察室要参加,法院搞的专项活动也少不了监察室参加。从纵向看,既要对应上级法院监察工作,又要应对纪委各个处室布置的任务。同时纵横交叉的各类综合性、或临时性机构,如:反腐办、预防办、效能办、机关纪委、法官违法违纪举报投诉中心、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等或是主体工作或是具体实施部门。
(三)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存在问题的瓶颈
只有找准制约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的瓶颈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有重点、有针对地改进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我们将制约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的瓶颈问题归纳为以下“五大矛盾”:
一是保持突破案件能力与单位考评机制关系处理的矛盾。当前两级法院中若某个单位出现干警违纪被查处,则以刑事或党政纪处分的不同,该单位当年的集体荣誉评比就会被降级甚至取消,有关评先评优指标也同时受损;同时,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可能因查办案件得罪本单位其他同事,影响对自己民主测评的结果。但突破案件是纪检监察的职责所在,使命使然。因此,如何处理好突破案件与单位考评机制的矛盾,将是当前提高突破案件能力所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二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与查案人员素质的矛盾。违纪违法案件呈隐蔽化、集团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新领域案件不断涌现。依纪依法办案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是决定案件成败关键,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办大要案和复杂案件疑难案件,对查案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和拓展思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调查对象大多智商高、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反侦查能力,作案时就在研究有关法律政策、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并作好了反调查准备,防止违纪违法问题败露。这好比“两军”对垒,不仅是“两军”相逢勇者胜,更是“两军”对垒智者胜。
三是办案方式、方法的发展变化与办案工作机制传统性的矛盾。案件调查中法院违纪人员主动交待问题情况较少,都要再取证,且对主要调查对象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后,对与主要对象利害相关的证人则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手段,这使得突破证人难的问题突出。若按照传统的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则效果十分有限,有时需要很大的成本和耗费精力,但却一时难以奏效。
四是加大反腐败力度与保护和解决办案人员后顾之忧的矛盾。纪检监察人员,特别是办案人员与违纪违法分子面对面的调查与反调查,有的是生死较量,涉及到违纪违法分子的政治命运、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甚至牢狱和生命;办案人员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也考虑到自身的政治待遇、经济利益、社会关系和自身安全的保护问题。若对这些问题重视解决不够将直接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
五是办案难度和成本增大与办案经费不足的矛盾。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智能化等特点,使得查清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较长时间的内审外调;而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办案补助没有了,财政预算的单位经费有限,又不能有其他的经费来源,这也使得突破案件缺乏物质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的思考
从我市法院纪检监察办案实际看,提高依法依纪突破案件能力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强化教育,提升素质,夯实基础
在新形势下,面对发案新特点和新趋势的挑战,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降低办案成本,只有创新方法,改善办案条件,培养一支过硬的、高素质的办案队伍,才能查办出高质量、有震慑力的案件。案件检查工作,岗位特殊,社会关注,责任重大,“打铁必须自身硬”。一是加强办案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牢记职责,忠诚党的纪检监察事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地位观、道德观,耐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不以权谋私,重视意志品质的磨练,不断提升自已的道德水平,虚心向群众学、向基层学、向周围的领导和同事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摆正位置,正确对待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正确处理涉及个人利益关系,切实维护队伍整体形象,肩负起履职责任。二是增强办案人员的团队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做到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只有立场坚定,作风扎实,业务精通,敢于碰硬,具有奉献精神团队意识办案人员组成的办案队伍,才能不断攻克顽垒,建设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立一流形象。三是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对办案人员“九严禁”和非办案人员“六不准”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四是关心支持厚爱办案人员。队伍调整补缺正常,进退去留自如,不断注入队伍生机与活力;在政治上信任重用他们,在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五是奖励办案有功人员。建立查办案件奖励惩治机制,制定查办案件奖惩办法,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办大案办铁案。对刚正不阿、敢于碰硬、秉公执纪的人,要及时表彰,形成正确的导向。六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养,通晓纪检监察业务,懂金融、财税、商务、审计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发展情况,了解部门设置和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提高监督检查和突破案件的能力,增强妥善处理各种敏感问题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境界。。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突出核心
一是完善制度统一领导。完善并落实重要案件线索备案制度、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初核工作制度、被调查人员合法权利保障制,全面推行办案工作责任制、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案件线索管理、暂扣赃款赃物收缴等制度,设立线索、办案、追赃奖励等激励措施,建立违纪违法案件数据库和案件分析平台,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办案对策措施,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办案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实施监督落实机制。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经集体研究后及时进行处置,有利于防止重要案件线索流失,有利于用联系、发展、变化的观点甄别纷繁复杂的情况和线索,寻找最佳突破口,也有利于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三是建立查办案件力量的整合机制。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应确保纪检监察自身力量的整合强大,建立集中统一的法院监察队伍与机构,确保纪检监察力量能够拧成一股强大的办案力量。与监察室主任一样,要明确规定基层法院纪检组长的任命必须事先书面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对于不能胜任或无法正常履职的一律不予以通过,严把“入口”关。同时法院监察管理体制应参照纪委领导管理模式逐步进行改革,即对现行的基层人民法院系统监察人员实行“垂直管理”,集中力量,建立上下联动,监察室主任可以由上级法院派遣,以保证脱离本单位和领导的影响,既可解决双重领导体制上的缺陷,也可以在体制上保障监察部门对所在法院开展监察工作,弥合目前存在的监察空洞。同时上级法院应该制定中院、基层法院内设监察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科(处)级领导职数,同时在有条件的中院对两级法院监察力量进行整合,将基层法院的监察室及人员编制并入中院监察室,集中配置,统一管理,以利于整体提升突破案件能力。
(三)党组重视,加大投入,形成动力
一是在领导精力上加大投入,营造办案良好氛围。党组的领导和支持,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原动力。查办案件,特别是重要复杂案件,社会影响大,阻力大,压力大,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尤为重要,这有利于营造良好办案氛围,消除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办案人员斗志,保证案件顺利查处;纪检监察是查办腐败案件中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和落实者,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有效整合办案力量,把查办案件的组织指挥、调查取证、安全保障协调一致,在人员安排、领导精力分配等各个方面着眼全局合理布局,从制度上保证办案工作能够始终保持强劲势头,不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整或领导同志注意力转移而发生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查办案件势不可挡的局势。二是在办案设备上加大投入,提高办案技术含量。停留在“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上的办案模式,必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科技含量。在技术上,利用声像系统,方便快捷地了解办案情况,分析案情进展,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加强对办案工作统一指挥和领导。在硬件设备上,建立或借用便于办案和安全管理的办案场所、配备便于办案的交通工具、笔记本电脑、复印机、录音笔、摄像机、监视仪等设备;运用录音、录象技术,对违纪违法分子容易翻供的关键供述和证人的重要证据及时加以固定,使每一项证据都成为铁证。三是在经费保障上加大投入,营造较为宽松的办案条件。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办案经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统收统支;为解决办案经费需要与经费不足的矛盾,财政预算年度办案经费时,要将办案办公费、外调交通费、车辆维修、油料、保险等税费、办案点的食宿费、办案人员生活补助费、安保人员的工资、租用场地费以及办案奖励等费用一并纳入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拨付。
(四)纵横协调,形成合力,强化保障
一是优势互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提升办案合力,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察权,对违反党纪政纪又同时触犯刑律案件,通过协调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会更有效提高初核效果;在初核环节,要善于充分依靠有关执法部门和业务部门力量,迅速掌握相关涉案人员违纪违法事实,适时协调司法机关开展取证,抓住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要涉案人的软肋,打开突破口。通过协调合作,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手段缺乏的问题,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办案合力,提高突破案件能力。二是多方联动。在法院内部纪检监察要与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人大案件督办科等部门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案源线索;在法院外部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建立灵活高效的长效协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将组织协调贯穿于办案的整个过程,在信息采集、线索启动、初核调查中就要强化组织协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调查效能,为案件顺利开局打下坚实基础。三是资源共享。构建起纪检监察系统纵向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横向协调相结合的反腐败整体联动体系,并在创建区域协作办案工作模式、办案攻坚、人才资源库、审计查帐共享平台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实现人力、信息、手段等办案资源的共享,促进案件直查快结。如我院纪检监察在查办乐民执行诈骗案中就借用了市纪检“两指”专门场所、人员、摄像等办案系统,大大提高了突破案件的能力与效果。四是相互促进。加强经常性协调与个案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调牵头作用,定期召开反腐败案件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注重从案件初核、立案、两规、移送、侦查、起诉、判决、审理等各个环节组织协调,逐步形成认识一致、信息互享、手段互补、力量互助、困难互帮、阻力互排、经验互学的办案模式,增强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五)因案施策,注重细节,抓住关键
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关键在于因案施策,为此,突破案件能力关键之一在于注重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查办措施,具体为“六个找准”,即在调查案件中多方协作,找准合力点;在确定案件线索上慎重排查,找准可疑点;对涉及到的问题分类分析,找准集中点;对案件材料细致分析,找准要点;对涉及到的案情确定目标,找准切入点;对案情分清主次,找准关键点。如在查处一起篡改庭审笔录案件中,针对该案件历时时间长,涉案人员多的情形,厦门中院纪检监察室分析该案件的特点后,果断采用了政纪在前,党纪高悬、政策攻心、证据开道,分化瓦解的策略,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突破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往往成功于案件细节的突破。要善于挖掘一切可能对突破案件有影响的细节,并以此为点,拉开查办案件的法网。在案源线索上,要变坐等办案为主动出击,由浅入深,由此及彼。从目前法院的情况来看,除从投诉件中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外,还要关注法律服务、拍卖评估等重点人员与法官的交往关系;特别是要对执行款物的发放、执行先委托拍卖后和解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缓刑案件、交通事故处理等环节以及案件被重大改判、发回重审、再审等易发腐败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加大监督力度。
(六)文明办案,严格执法,用好利器
在查办案件中,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约机制,防止诱供逼供、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现象,防止被审查人员自杀、自残、逃跑和伤人等事故的发生。要注意保障被审查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人、处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当事人合理的意见或辩解要予以采纳;认真受理被审查人员的申诉,依纪依法进行复查;注意被审查人的身体、饮食和安全。
在文明办案同时,要用好“两规”“两指”这一办案利器,形成对嫌疑人的高压态势。“两规” 、“两指”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一项重要调查措施,正确使用“两规”措施,对排除干扰和阻力,突破重要和复杂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一对一”的收受贿赂案件,缺乏直接书证物证和其他间接证据,直接与本人谈话核实受贿问题是很难有效果的,或者对形不成高压态势,谈话时间有限,外界联系难断、防查准备充分的对象应该及时使用“两规” 、“两指”措施,在程序和形势上形成高压态势,打消其防查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交待违纪违法问题。
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阶段,纪检监察案件的突破必须依法依纪。如何依法依纪突破案件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一道难题,对此我们要在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下,积极提升突破纪检监察案件的能力,夯实查办案件的基础,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确保查办案件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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