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疆托克逊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日期:2016-08-16 来源:大学生范文网

虽然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人民的道德修养也越来越高了,但是违法案件还是在不断地发生,这是人们侥幸心理所造成的。如果没有这种侥幸心理,那么违法犯罪的案件绝对会少很多。小编在一份报纸上阅读浏览过一篇2010年的新疆托克逊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各位读者可以参考借鉴一下。

案由:未经批准占地

调查机关:托克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0年6月28日

一、当事人情况

1、新疆XXX公司

2、新疆托克逊县

二、主要违法事实

在20xx年初至20xx年7月期间,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托克逊县望布车站东侧占用125100平方米土地建设铁路一线、二线及货场。目前已投入运营。

定案依据

在托克逊县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四、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对新疆xx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集体决定,对新疆吉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每平方米5元处罚,处以罚款625000元(125100平方米×5元﹦625000元)。

2.三个月内补办用地手续。

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承办人(签名): xxx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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