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14年度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日期:2016-09-27 来源:大学生范文网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了解法庭审案,特别是那些行政案件的步骤。具体的步骤小编其实也不太清楚,但是小编知道行政案件是有重新上述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可以进行复议。每一个城市每一年行政复议案件的数目是不一样的,下面的是无锡市2014年度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大家可以初步了解一下情况。

一、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41件,申请人总数582人次,与2013年444件案件数量相比变化不大。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91件,占收案总数的88.66%。

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88件,与去年187件案件数量基本持平,占全市收案总数的42.63%。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149件,占收案总数的 79.26%。

2、被申请人情况

2014年,全市收到的441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112件,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29件,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248件,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8件,被申请人是其他部门的(如市政府征收办、交巡警大队、公安派出所等)44件。

3、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

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441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125件,对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复议的55件,对行政征收申请复议的13件,对行政确认申请复议的61件,对行政确权申请复议的4件,对行政许可申请复议的14件,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的23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的56件,其他情况90件(有待于国务院行政复议统计报表的进一步细化)。

4、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

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364件(包括2013年结转案件35件),作出维持决定的255件,驳回的22件,撤销的2件,确认违法的3件,责令履行的1件,调解的1件,终止的(包括在复议机关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或在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撤回申请)72件,作其他处理的8件。

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分析

1、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发展保持总体平衡

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441件,比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总数444件减少3件,数量保持基本平衡。其中,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188件,比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187件增加1件。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趋于平稳。但是,随着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将会有一个较为显著的变化,预计案件量会有一定涨幅,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受理机关、行政管理类别、申请复议事项分别集中的特点

一是集中体现在案件受理机关上。2014年度,在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市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188件,占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案总数的42.63%,多年来基本保持类似的比例,成为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主要机关。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7件,占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28.80%。

二是集中体现在行政管理类别上。根据统计分析数据,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管理类别主要集中在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拆迁与房屋登记、工商管理、质监等领域,上述类别领域案件数量总和为363件,占收案总数的82.31%。

三是集中体现在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上。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确认(主要是工伤认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申请事项类案件占行政复议案件比为67.35%。

3、不正当行使复议请求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公民因对某个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行为不满,为使纠纷引起重视进而得到解决,采用类似信访方式,不断对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到的政府信息提起救济,有的甚至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断申请复议。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有关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将维持案件的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将可能引发更多不正当行使复议救济权的现象。

4、案件维持率相对较高

2014年,在已审结的364件案件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255件,维持率为77.05%,比2013年65.77%的维持率有较大提升。案件维持率较高,一方面表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受住了行政复议检验。但从另一方面看,过高的维持率也会影响复议公信力。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否则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将流于形式,难以取信于民。

三、今后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位阶较高的法律,减少或避免适用条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各地方、各部门均为普遍适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了数量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因立法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一些部门根据位阶较低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反上位法而失去合法性。

二是应当坚决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行政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原则依法行政。从案件审理看,仍有许多行政机关与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现象,导致发生程序违法,削弱了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三是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其派出机构或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随着行政管理职权的下移下放,许多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下级部门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但往往因执法队伍力量薄弱,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从而引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中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授权的行政主体才具有作为被申请人的适格主体,审理中经常发现被审查行政主体与作出行政行为主体存在权责分离的情形,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四是积极应对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变化对行政复议的影响。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影响较大的是有关维持案件复议机关与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两种情形。由于行政相对人普遍希望引起相对更高层级行政机关或领导的关注与重视,预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将有较大涨幅,特别是市政府层级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会有一个较为显著的变化。建议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未雨绸缪,制订切实措施,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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