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日期:2016-10-02 来源:大学生范文网

大家应该都知道以前的土地都是地主所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土地被分到了各家各户,但土地真正的拥有权还是国家,我们不能随意动用土地,也不能将土地占为己有,这些都是犯法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篇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范文,大家要是有兴趣的话,不防学习一下!

案由:非法占地

调查机关: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

承办人:××、××

一、当事人情况:名称:××县××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东坑管委会金莲村田心围。

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在未经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0日开始动工占用东坑管委会金莲村田心围小组的集体土地291.40㎡(基本农田)进行建房。现已浇筑基础。

三、法律依据: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议:1、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捌仟柒佰肆拾贰元整(87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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